新北市政府環保局112年9月12日訂定「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清除方式」,公告週知。
二、旨揭公告自112年10月1日起生效,公告內容涉及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其分類及排出方式,新增公告排出之廢乾淨塑膠袋、廢玻璃容器、包裝用發泡塑膠(保麗龍)、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與廢鉛蓄電池、易燃物(卡式瓦斯罐、打火機、點煙器等)應分開單獨交付回收,且盛裝資源回收物之袋子或箱子,應使用可由外觀辨明內容物之透明或半透明材質,始能交付回收。
三、檢附回收宣導海報電子檔各一份,請協助加強宣傳運用,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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