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教師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就其執行職務期間或受通知到庭期間所遺課務
查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復查國民法官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9條所稱職務上不利處分,指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對勞工不利之處分。」。
再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基於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讓一般國民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使判決更貼近社會經驗,促進司法與社會的對話與理解。
綜上,本市教師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就其執行職務期間或受通知到庭期間所遺課務,倘以調補課方式確有執行困難者,得由學校公費派代。
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
幼兒園:幼兒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
機2887;學前特教教師:幼兒教育科蘇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767。
國小階段:國小教育科陳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748。
國中階段:中等教育科黃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65。
高中階段:中等教育科周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98。
高職階段:技職教育科詹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733。
再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基於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讓一般國民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使判決更貼近社會經驗,促進司法與社會的對話與理解。
綜上,本市教師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就其執行職務期間或受通知到庭期間所遺課務,倘以調補課方式確有執行困難者,得由學校公費派代。
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
幼兒園:幼兒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
機2887;學前特教教師:幼兒教育科蘇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767。
國小階段:國小教育科陳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748。
國中階段:中等教育科黃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65。
高中階段:中等教育科周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98。
高職階段:技職教育科詹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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