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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青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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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因應颱風期間相鄰縣市停班(課)差異之教師出勤與課務 處理指引

一、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二、目的: 為協助本市各級學校於颱風等天然災害期間,因應教師居住地、上班必經路
段與學校所在地停班(課)差異之情形,妥善處理教師出勤管理、課務緊急調整及相
關費用支給,特訂定本指引,以確保校務正常運作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名詞解釋:
(一)本指引所稱「教師」,係指本市各級學校進行授課之教師(含正式教師、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專任輔導教師、專業運動教練、國教
署及本市雙語專案核配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特教助理員、教保服務人員。
(二)本指引所稱「居住地停班(課)」,係指教師實際居住地之地方政府,於當日宣布停
止上班(課)。
(三)本指引所稱「上班必經路段停班(課)」,係指教師通勤往返學校之必要路段所在地
地方政府,於當日宣布停止上班(課)。
四、學校人力、課務調整與經費支給執行原則:學校視當日實際到班人力,彈性調整人力
與課務,兼顧校園安全、教學品質與學生基本照顧需求,處理方式如下:
(一)校內及跨校人力支援:由校內其他空堂教師協助授課(公費排代);必要時得請跨
校教師協助,並依規定支給鐘點費。
(二)教學型態彈性調整:若師資人力不足,學校得視實際情況採行「併班上課」、「團體
活動」或「基本照顧」等方式實施;惟幼兒園因涉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及師生比例,
仍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幼兒基本照顧與安全。
五、居住地或上班必經路段停班(課)之教師出勤與給予處理原則:
(一)教師居住地或上班必經路段宣布停班(課)且未到校者,學校得予以停班(課)登
記。
(二)教師居住地或上班必經路段停班(課)者,但經學校徵詢本人意願,並經其同意後
仍到校服務者:
1.與學校簽訂聘約之教師,學校得經機關首長同意後,擇一方式辦理:
(1) 核予 1 日補休(公費排代)。
(2) 核予 1 日加班費。
(3) 按授課節數支給教師鐘點費,其餘未授課節數給予補休(惟須課務自理)。
2.未與學校簽訂聘約且僅支領日薪或授課鐘點費之教師,學校依實際授課節數支給
教師鐘點費,或依規定支給日薪。
六、上述情形所衍生之相關人事費用,由學校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七、本指引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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