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條文,業於115年1月12日修正施行。
為利落實旨揭法規修法意旨,解聘辦法及考核辦法實務執行說明如下:
平時預防措施:解聘辦法第1條之1
新增親師生溝通爭議預防機制,學校得透過日常或例行之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瞭解教師教學與溝通狀況,發揮事前預防功能。
本條所稱「觀課」係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實施要點五、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規定之學校公開授課活動,解聘辦法並未新增學校得以觀課為名,對教師進行監管措施。
檢舉與受理階段
解聘辦法第9條:
修正學校接獲檢舉校園事件之受理機制,調整校長於檢舉案件受理階段之角色及任務,明定學校接獲檢舉案件時,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1人、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即學校依解聘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及第4款之已聘任委員)1人,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且校長不參與認定表決。
依第59條規定,本條第1項所定校長召開會議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處理。表決時,迴避之成員不計入該項表決之成員人數,即扣除迴避成員人數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始得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同時刪除原未具真實姓名「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之匿名檢舉規定,落實匿名檢舉應不予受理,惟學校應確實善盡解聘辦法第5條第6項保密義務。
解聘辦法第9條之1:
落實不同情節及性質之案件分流,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明定解聘辦法之受理與調查以涉及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教師法所定不適任之情形,即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非性別事件、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非性別事件及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情形者為範圍。
學校於接獲檢舉後,經解聘辦法第9條第1項認定會議,認定行為人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而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準用或適用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回歸考核會或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續處,無涉第9條受理與否之規定。依解聘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認定涉及懲處情形者,亦同。
解聘辦法第9條之2:規範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時之處理權責,明定主管機關於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時,應先檢視是否有應不予通知學校處理之情形,倘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其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惟學校處理時仍應依解聘辦法第5條第6項之規定予以保密。至所稱「知悉」,包括學校主管機關接獲陳情而知悉檢舉事件之情形,併予敘明。
調查及終局處理階段
解聘辦法第16條:
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協助當事人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以減輕心理壓力,惟輔佐人之陳述不適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
倘案件屬解聘辦法第9條之1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解聘辦法第19條:修正第1項第4款,增列調查小組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其書面通知應記載調查原因,俾利當事人及檢舉人於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能知悉受檢舉之內容要旨。
解聘辦法第43條:
修正明定學校於行為人至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考核會陳述意見7日前,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以維護行為人法律上權益;學校依解聘辦法第2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者,亦同。
倘案件屬解聘辦法第9條之1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不適用本條知的權利之規定,得比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
解聘辦法第52條及第54條: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明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就學校依考核辦法第6條之1所定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如認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確保考核程序合法妥適。
考核辦法第6條之1:
檢舉案件如依解聘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以直接指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指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應填載處理報告表單,簡要敘明該事件之事實認定及相關事項,若屬應予懲處之情形者,應提學校考核會或考核委員會審議。
學校作成處理結果後,除懲處結果應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其餘案件包括處理結果未懲處及經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授權學校毋須函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均應將處理報告表單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學校毋需再開會審議。
教育部將持續關注實務執行情形,後續以半年為期追蹤制度實務影響,作為配套措施與後續制度調整重要精進參考,並在確保學生及教師權益下,審慎推動制度調整。
至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逕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辦理。
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
幼兒園:幼兒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887。
國小階段:國小教育科陳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48。
國中階段:中等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68。
高中階段:中等教育科周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98。
高職階段:技職教育科詹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733。
檢附解聘辦法Q&A、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處理報告表單(附件1-3)各1份供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條文,業於115年1月12日修正施行。
為利落實旨揭法規修法意旨,解聘辦法及考核辦法實務執行說明如下:
平時預防措施:解聘辦法第1條之1
新增親師生溝通爭議預防機制,學校得透過日常或例行之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瞭解教師教學與溝通狀況,發揮事前預防功能。
本條所稱「觀課」係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實施要點五、教師專業發展」相關規定之學校公開授課活動,解聘辦法並未新增學校得以觀課為名,對教師進行監管措施。
檢舉與受理階段
解聘辦法第9條:
修正學校接獲檢舉校園事件之受理機制,調整校長於檢舉案件受理階段之角色及任務,明定學校接獲檢舉案件時,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1人、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即學校依解聘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及第4款之已聘任委員)1人,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且校長不參與認定表決。
依第59條規定,本條第1項所定校長召開會議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處理。表決時,迴避之成員不計入該項表決之成員人數,即扣除迴避成員人數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始得為不予受理之決定。
同時刪除原未具真實姓名「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之匿名檢舉規定,落實匿名檢舉應不予受理,惟學校應確實善盡解聘辦法第5條第6項保密義務。
解聘辦法第9條之1:
落實不同情節及性質之案件分流,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明定解聘辦法之受理與調查以涉及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教師法所定不適任之情形,即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非性別事件、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非性別事件及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情形者為範圍。
學校於接獲檢舉後,經解聘辦法第9條第1項認定會議,認定行為人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而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準用或適用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回歸考核會或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續處,無涉第9條受理與否之規定。依解聘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認定涉及懲處情形者,亦同。
解聘辦法第9條之2:規範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時之處理權責,明定主管機關於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時,應先檢視是否有應不予通知學校處理之情形,倘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其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惟學校處理時仍應依解聘辦法第5條第6項之規定予以保密。至所稱「知悉」,包括學校主管機關接獲陳情而知悉檢舉事件之情形,併予敘明。
調查及終局處理階段
解聘辦法第16條:
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協助當事人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以減輕心理壓力,惟輔佐人之陳述不適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
倘案件屬解聘辦法第9條之1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解聘辦法第19條:修正第1項第4款,增列調查小組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其書面通知應記載調查原因,俾利當事人及檢舉人於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能知悉受檢舉之內容要旨。
解聘辦法第43條:
修正明定學校於行為人至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考核會陳述意見7日前,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以維護行為人法律上權益;學校依解聘辦法第2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者,亦同。
倘案件屬解聘辦法第9條之1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不適用本條知的權利之規定,得比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
解聘辦法第52條及第54條: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明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就學校依考核辦法第6條之1所定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如認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確保考核程序合法妥適。
考核辦法第6條之1:
檢舉案件如依解聘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以直接指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指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應填載處理報告表單,簡要敘明該事件之事實認定及相關事項,若屬應予懲處之情形者,應提學校考核會或考核委員會審議。
學校作成處理結果後,除懲處結果應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其餘案件包括處理結果未懲處及經主管機關依考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授權學校毋須函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均應將處理報告表單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學校毋需再開會審議。
教育部將持續關注實務執行情形,後續以半年為期追蹤制度實務影響,作為配套措施與後續制度調整重要精進參考,並在確保學生及教師權益下,審慎推動制度調整。
至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逕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辦理。
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
幼兒園:幼兒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887。
國小階段:國小教育科陳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48。
國中階段:中等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68。
高中階段:中等教育科周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98。
高職階段:技職教育科詹小姐,電話:(02)29603456
分機2733。
檢附解聘辦法Q&A、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處理報告表單(附件1-3)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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